2025 年 8 月 2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 年第 7 号),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为更好地落实新政,国家税务总局迅速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20 号)。以下将通过新旧政策对比,梳理出六大核心变化要点。

-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100%;同时,可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且无退税门槛限制。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计算方式与上述行业一致,即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100%。不过,在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方面,设有一定的退税门槛。
- 其他行业企业:按比例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60%,并且存在退税门槛。
- 制造业等 4 个行业:调整为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公式变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100%,同样无退税门槛。这里的制造业等 4 个行业具体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按比例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60%,设有退税门槛。
- 其他纳税人:按比例分段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 1 亿元的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60% + 超过 1 亿元的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30%,也有退税门槛。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行业企业:需满足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在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 0,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等于 50 万元。
-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此期间取消了退税门槛,退税政策更为宽松。不过,小微企业仅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取消退税门槛,之后仍需按规定条件判断。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即连续两个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为第二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 其他纳税人:要求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在同一计算期间内,若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有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在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需按照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其他纳税人” 的规定办理。由于房地产企业(小微企业除外)之前未享受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因此仍需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若房地产企业已以小微企业身份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或者是 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其增量留抵税额即为期末留抵税额。与 “其他纳税人” 相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留抵退税力度更大,增量留抵税额不论是否超过 1 亿元,退税比例均为 60%。此外,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公式分子考虑了预收款。
- 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在判断相关条件时,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
-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简称七类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七类扣税凭证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并不包含在这七类扣税凭证内。
- 时间范围差异:对于制造业等 4 个行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 2019 年 4 月以来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占比计算;而其他纳税人,则是按照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 1 月以来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占比计算。
- 调整后范围: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仅制造业等 4 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具体为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与之前相比,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范围有所调整,删除了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 小微企业政策调整:小微企业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停止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在留抵退税方面需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新规取消了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缴回已退税款才能申请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时间限制,使得政策在执行时间上更加灵活。同时,新增了约束条件,即纳税人缴回已退税款后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等政策的,自缴回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这一规定在给予纳税人更多政策选择灵活性的同时,也确保了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连贯性,避免纳税人频繁变更政策适用,影响税收征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