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
享受条件(一)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三)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至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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