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的一则典型案例近日引发广泛关注:某保安公司与员工朱某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约定以每月 500 元补贴替代社保缴纳。当朱某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法院最终判决该声明无效,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判决恰是即将于 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生动预演 —— 该解释以二十一条规定,为社会保险缴纳纠纷划出了清晰的法律边界,尤其明确了 "任何形式的不缴社保约定均属违法" 的裁判规则。

法律刚性:不可突破的双重义务
社会保险缴纳绝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由协商的 "备选项",而是《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这种强制性体现在三个维度:其一,主体全覆盖,无论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其二,内容法定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险缺一不可,缴费基数与比例由国家统一规定;其三,责任连带性,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不仅要补缴本金,还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面临欠缴数额 1-3 倍的罚款。
《解释(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司法保障力度。其核心突破在于:一是明确协议无效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以 "社保补贴"" 自愿放弃 " 等何种形式约定不缴社保,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二是确立赔偿责任机制,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这种 "无效约定 + 赔偿责任" 的双重规制,彻底粉碎了企业试图通过私下协议规避社保义务的侥幸心理。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义务要求更为严苛。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这一时限性规定不存在任何协商空间。某制造业企业曾因 "试用期不缴社保" 的行业潜规则被查处,最终不仅补缴了全体员工的社保费用,还额外支付了十余万元滞纳金,其教训深刻说明:社保缴纳不存在 "过渡期"" 例外情形 " 等灰色地带。
实践博弈:短期利益与长远风险的对决
司法实践中,社保缴纳纠纷往往陷入 "企业降本" 与 "员工眼前利益" 的短期博弈。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以每月数百元的社保补贴诱使劳动者放弃社保;而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也常因 "现金到手更实惠" 的心态选择配合。这种看似双赢的交易,实则暗藏巨大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放弃社保意味着丧失全生命周期的保障网。一旦发生工伤,所有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需由企业全额承担,若企业无力支付则陷入维权困境;年老后若无养老保险,将失去基本生活来源;即便是日常感冒发烧,也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报销。某建筑工人因自愿放弃社保,在工作中摔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终虽经法院判决企业赔偿,但耗时近两年才拿到赔偿款,身心俱疲。
企业看似节省了当期成本,实则面临三重长期风险:
一是行政追责风险,社保行政部门有权强制划拨欠缴费用,某餐饮连锁企业曾因欠缴社保被冻结银行账户,导致经营中断;
二是司法赔偿风险,劳动者随时可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经济补偿,且不受时效限制;
三是用工稳定性风险,社保纠纷极易引发群体性维权,某电子厂因未缴社保引发罢工,直接损失超千万元。
《解释(二)》发布后,这种风险博弈的天平进一步向合规方倾斜。典型案例显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不认可企业以 "劳动者自愿" 为由的抗辩,反而会对格式条款、胁迫签署等情形加重企业责任。某快递公司使用统一印制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被法院认定为 "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 的无效格式条款,判决其支付 126 名员工的经济补偿共计 83 万元。
合规转型: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构建
面对日趋严格的法律规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将社保合规融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实现从被动应付到主动构建的转型。具体可采取三步策略:
预防环节需建立全流程审查机制。在员工入职时,人力资源部门应明确告知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杜绝任何形式的放弃声明;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社保缴纳条款,且不得设置 "自愿放弃" 等无效条款。某上市公司为规范管理,开发了社保缴纳智能提醒系统,在员工入职满 25 天时自动预警,确保 30 日内完成登记,有效避免了时限性违法。
应对环节要把握行政处理与司法救济的衔接。企业若发现社保未缴或断缴,应立即补缴而非拖延观望。实践证明,主动纠错可大幅降低处罚力度。当劳动者提出异议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若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需准备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某科技企业在劳动仲裁阶段即主动补缴社保,最终与劳动者达成和解,避免了经济补偿支出。
优化环节可结合惠企政策实现成本优化。符合条件的企业如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仅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还可在社保缴费方面获得地方财政补贴。某食品加工厂通过雇佣 15 名残疾职工,既满足了社保合规要求,又享受了每年近百万元的税收优惠,实现了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对劳动者而言,维权需把握两个关键节点:
一是日常监测,通过 "电子社保卡"APP 定期查询缴费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向社保部门投诉;
二是证据留存,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为可能的维权提供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明确劳动者既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两种途径可并行不悖。
制度价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对社保缴纳的强化规制,本质上是通过司法手段修复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秩序。从社会效应看,这一规定将产生三重积极影响:
在个体层面,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保待遇,减少因疾病、工伤等导致的贫困风险,实现劳动力的可持续供给;
在企业层面,倒逼企业将社保成本纳入正常经营核算,避免因少数企业违规降本引发 "劣币驱逐良币" 的不正当竞争;
在社会层面,夯实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基础,增强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支撑。
随着《解释(二)》于 2025 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我国劳动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对于企业而言,与其在违法边缘试探,不如主动构建以合规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 这不仅能规避法律风险,更能通过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员工归属感;对劳动者来说,认清社保的长远保障价值,拒绝短期利益诱惑,才是对自身权益最根本的维护。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更是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 这一判断深刻揭示了社保制度的本质 —— 它不仅是劳动关系的 "稳定器",更是社会和谐的 "压舱石",需要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守护。
最后,小编建议企业必须合法合规雇佣职工就业,依法缴纳社保费用;如需优化或社保成本规划,联系我们!
社保解决全案
全国服务热线:400-85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