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增值税的基础政策框架下,自然人、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在特定业务场景中也可适用该优惠。本文结合最新政策文件,梳理 7 类典型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操作要点及案例说明,助力纳税人精准享受政策红利。

2025 年 8 月 8 日起(含当日),自然人购买新发行(不含后续续发部分)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2025 年 8 月 1 日 “政策指引” 栏目关于该情形的执行口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以下简称 “19 号公告”)。
- 优惠期限与 19 号公告一致,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仅针对 “新发行” 债券,续发债券利息收入不适用;
- 无需额外备案,凭债券持有及利息取得证明,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标准判断免税资格。
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自然人)从平台取得服务收入,由平台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及解读(2025 年 6 月 26 日,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 单月单平台收入:若月销售额未超 10 万元,直接享受免征增值税,同时可叠加 3% 征收率减按 1% 的优惠(若适用);
- 单月多平台收入:
- 合计销售额未超 10 万元:仍可享受免税,各平台分别代办零申报;
- 合计销售额超 10 万元:税务系统自动归集收入数据,于平台完成当月代办申报后,推送至平台进行 “确认式汇总申报”,由平台代办补税。
- 例 4:陈某 10 月从 A 平台获 7 万元、B 平台获 5 万元收入(合计 12 万元),11 月两平台分别代办申报;11 月底税务系统推送汇总信息,两平台需在 12 月 15 日前为陈某代办补税(增值税 = 12 万元 ×1%=0.12 万元)。
- 例 5:王某 10 月从 A 平台获 5 万元、B 平台获 13 万元收入(合计 18 万元),11 月 B 平台已代办申报并缴增值税 0.13 万元;11 月底系统推送信息至 A 平台,由 A 平台在 12 月 15 日前代办剩余税款申报。
自然人向具备资格的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由企业 “反向开票”(企业向自然人开票)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反向开票”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 年第 5 号)及解读。
- 自然人条件:连续 12 个月 “反向开票” 累计销售额≤500 万元(不含税);
- 免税判断标准:以当月所有 “反向开票” 累计销售额为准,未超 10 万元则免税,超 10 万元可适用 3% 征收率减按 1%;
- 特殊情形:若自然人放弃免税(如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对应业务需按开票征收率缴税,其余业务仍可享受免税。
- 情形一(免税):自然人甲 5 月向 A、B、C 企业分别销售 3 万、4 万、2 万元报废产品(合计 9 万元),三企业均反向开具普通发票,甲可享受免税,企业仅代办零申报。
- 情形二(减税):甲 5 月向三企业分别销售 3 万、4 万、5 万元(合计 12 万元),企业需按各自开票金额代办缴税(A:3 万 ×1%=0.03 万元,B:4 万 ×1%=0.04 万元,C:5 万 ×1%=0.05 万元)。
- 情形三(部分放弃免税):甲 5 月向 A 企业销售 3 万元(普票,免税)、向 B 企业销售 4 万元(专票,1% 征收率),合计 7 万元;A 代办零申报,B 代办缴税 0.04 万元。
自然人(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含预收款) 形式出租不动产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及解读。
- 分摊规则: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可在 “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 免税条件:分摊后的月租金≤10 万元,免征增值税;超 10 万元则按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缴税(可适用 3% 征收率减按 1%);
- 特殊说明:无论租赁期是否跨年度,均按 “实际租赁月数” 分摊,不限制租金收取时间。
自然人作为光伏发电项目 “发电户”,向电网企业或用户销售电力产品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3 月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解读”(林枫副司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32 号)。
- 光伏发电户按 “小规模纳税人” 身份适用政策,月销售额未超 10 万元则免税;
- 发票开具可按 2014 年第 32 号公告规定,由电网企业代开或自行开具(符合条件时)。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自然人代理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由企业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45 号);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疑难问题 50 答》(2019 年 3 月)。
- 代开规则:由接受委托的企业(如保险公司、旅行社)代代理人向税务机关申请 “汇总代开” 发票,备注栏注明 “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 免税判断:代理人单月从多家企业取得的佣金收入合计≤10 万元,可享受免税;超 10 万元则按 3% 征收率减按 1% 缴税;
- 资料要求:企业需提供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付款金额、代征税款清单,作为代开发票附件入账。
自然人因临时经营需要(如偶尔提供服务、销售货物),向税务机关办理 “临时税务登记” 的情形。
19 号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 身份认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自然人按 “小规模纳税人” 管理,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按季 3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 申报方式:可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按申报期销售额判断是否免税;
- 优势:相比未办临时登记的自然人(按次纳税,每次销售额≤500 元免税),可享受更高免税额度,更适合短期高频经营行为。
纳税人在适用上述政策时,需重点关注 “销售额计算口径”“申报方式” 及 “资料留存要求”,确保业务真实、合规,同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如债券持有凭证、租赁合同、平台收入明细等),以备税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