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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 日灵活用工新政: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善鸽财税官网 | 发布时间:2025-09-07

10 月 1 日灵活用工平台为个人申报个税的新政,是灵活用工市场规范化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企业与平台作为灵活用工模式的两大核心参与方,需携手共进,积极拥抱政策变化,通过优化运营流程、强化合规管理,在新政策框架下实现灵活用工模式的持续创新与稳健发展,为企业降本增效、个人灵活就业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灵工结算平台.png

在 10 月 1 日灵活用工平台为个人申报个税的新政落地后,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仍会遇到各类细节疑问。除了此前梳理的 3 类核心问题,以下补充 4 个高频实操问题,结合政策要求与实操案例,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解答,确保新政执行无盲区。
1. 新政实施后,企业还需为灵活用工个人代扣个税吗?

通常情况下,若企业通过合规的灵活用工平台开展合作,平台将承担起为灵活用工个人申报个税的主要责任,企业无需重复代扣。然而,企业并非就此可以对个税申报事宜全然不顾,仍需确保平台按规定、按时、准确地完成申报工作。企业自身应做好业务真实性管理,保留与灵活用工业务相关的各类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若企业直接与灵活用工个人合作(未通过平台),则仍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相关规定,为个人代扣代缴个税,履行法定的扣缴义务。


2. 灵活用工平台未按规定申报个税,企业会受牵连吗?

若平台未依法履行个税申报义务,税务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平台进行严厉处罚。对于与之合作的企业而言,如果企业能够证明自身业务真实发生、已按规定与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履行了应尽的审查与管理职责,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主要责任。但企业可能需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业务资料与凭证,以证明自身的合规性。为最大程度降低风险,企业在选择平台时应慎之又慎,优先选择信誉良好、合规运营的平台,并建立定期检查平台申报情况的机制,确保平台始终遵守税收法规,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3. 新政对灵活用工个人收入有何影响?
对于低收入的灵活用工个人(月收入低于 10 万元且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新政下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税负大概率降低。这是因为累计预扣法在扣除 20% 费用的基础上,还允许每月减除 5000 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使得应纳税所得额大幅降低,预缴税额相应减少,有效增加了个人的实际收入。而对于高收入者,若其还有其他综合所得(如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所有收入将合并计税,由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为 3%-45% 的超额累进税率,高收入者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但总体而言,新政的实施使纳税过程更加规范、公平,有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灵活用工市场环境。

4. 企业如何验证灵活用工平台个税申报的真实性?
企业虽无需直接申报,但需通过 3 个关键动作验证平台申报真实性,避免 “平台未申报却谎称已申报” 的风险:
索要申报凭证:每月申报期结束后(通常为次月 15 日前),向平台索取《个税申报明细表》(需包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申报收入、已缴税额、申报状态等信息)及税务局出具的《汇总申报回执》,回执需有税务机关电子签章或公章,确保申报已完成;
协助个人查询纳税记录:提醒灵活用工个人通过 “个人所得税 APP” 查询纳税记录(路径:首页→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核对申报收入、已缴税额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若个人查询不到对应申报记录,需立即与平台沟通核实;
留存平台沟通记录:与平台就个税申报事宜的沟通(如邮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需留存至少 3 年,若后续出现申报纠纷,可作为企业已履行核查义务的证据。

案例:某电商企业 2025 年 10 月通过 A 平台合作 50 名灵活用工人员,11 月向平台索要申报凭证时,平台仅提供自制明细表,无法提供税务局回执。企业立即要求个人查询纳税记录,发现有 12 人未查到申报信息。最终平台承认漏报,及时补报并缴纳滞纳金,企业因留存了沟通记录,未被税务机关追责。


5. 新政下,企业与灵活用工个人签订的合同需新增哪些条款?
为适配新政要求,企业与灵活用工个人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需新增 3 类关键条款,明确责任边界:
个税申报责任条款:注明 “乙方(灵活用工个人)委托甲方合作的 XX 灵活用工平台(需填写平台全称及资质编号)代为办理个税申报及缴纳事宜,甲方(企业)无需重复代扣个税”,避免后续个人以 “企业未代扣” 为由追责;
信息提供义务条款:要求个人 “需在合作开始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信息等申报材料,若因个人信息错误导致申报失败,责任由个人承担”;
申报查询与异议处理条款:约定 “乙方有权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查询申报记录,若对申报金额、税额有异议,需在申报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由平台协助核查处理,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申报结果”。

注意:若企业同时与平台签订《服务合作协议》,需在协议中要求平台 “每月向企业同步个税申报汇总情况,若出现漏报、错报,平台需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全部责任”。


6. 灵活用工个人同时在多个平台接单,企业需注意什么?
当灵活用工个人存在 “多平台接单” 情况时,企业需重点关注 2 个风险点,避免因个人收入合并计税导致的后续问题:
提醒个人主动申报综合所得:告知个人 “若在多个平台有收入,次年 3-6 月需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合并所有平台收入及已缴税额,多退少补”,并留存提醒记录(如短信、书面通知),避免个人因遗忘汇算导致企业被牵连;
不干预个人其他平台申报:企业不得要求个人 “隐瞒其他平台收入”,或与个人约定 “仅申报本企业合作收入”,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 “协助个人逃税”,面临税务处罚。

案例:某设计企业 2025 年 11 月合作设计师李某,李某同时在 B、C 两个平台接单。企业在合作时书面提醒李某次年办理汇算清缴,2026 年汇算期内,李某因未合并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5000 元,税务机关核查时,企业因留存了提醒记录,未被追责,李某自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7. 新政实施后,企业之前未通过平台合作的灵活用工业务,补开发票时如何处理个税?
对于新政实施前(2025 年 10 月 1 日前)企业与自然人直接合作、未申报个税且需补开发票的业务,需按 “业务发生时间” 区分处理:
2025 年 10 月 1 日前的业务:若需补开增值税发票,仍按旧规处理 —— 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由税务局按 “劳务报酬所得” 代扣个税(或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取得发票后,无需通过平台申报,留存代开发票时的完税证明即可;

2025 年 10 月 1 日后的业务:若此前未通过平台合作,补开发票时需 “补走平台流程”—— 先与合规平台签订补充协议,由平台协助个人完成个税申报并补缴税款,再由平台或个人代开发票,确保 “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申报流” 四流一致,避免被认定为 “违规补票”。


提醒:补开 2025 年 10 月 1 日后业务的发票时,不得通过 “个人直接到税务局代开” 的方式绕过平台申报,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判定为 “未按新政规定申报”,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及罚款。


总结:细节把控是新政合规的关键
灵活用工新政下的个税申报,不仅需要企业 “选对平台、签好合同”,更需在细节上做好风险防控 —— 从验证平台申报真实性,到完善合同条款,再到关注个人多平台收入情况,每一个环节都需严谨操作。企业可建立 “灵活用工新政合规台账”,记录合作平台信息、个人信息、申报情况、沟通记录等,确保全程可追溯,在政策框架内安全享受灵活用工的成本优势。
若企业在实操中遇到更复杂的场景(如跨境灵活用工、特殊行业合作),建议及时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机构(如善鸽财税www.899900.com),获取定制化解决方案,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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