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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重点人群退税与残疾人就业退税能否同时享受?政策口径 + 实操指南

来源:善鸽财税官网 | 发布时间:2026-07-17

企业同时招用重点人群与残疾人,两类增值税退税能否叠加享受?官方政策完整解读

不少生产、服务类企业同时吸纳脱贫人口、长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又安置多名残疾人用工,财务人员普遍存在疑问:已经申报享受重点人群增值税定额扣减退税,还能不能同步办理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两项退税优惠是否可以叠加享受?本文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效政策文件,统一梳理政策口径、适用条件、实操选择方案与涉税风险。

一、核心结论:增值税层面两项退税→不能叠加,只能二选一

根据两份核心政策文件明确规定: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七条: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重点群体 / 退役士兵等就业类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累加享受;优惠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2.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配套公告补充口径:同一员工若同时具备 “脱贫人口”“残疾人” 双重身份,企业仅能选定一个身份申报退税,不允许一人重复享受两类就业优惠。

简单区分两种常见场景:
  1. 员工分属两类人群:一部分员工是重点人群、另一部分是残疾人。企业整体增值税优惠只能二选一 —— 要么全企业适用重点人群定额扣减,要么全企业适用残疾人即征即退,不能分开核算、分开退税。

  2. 同一员工兼具双重身份:员工既是脱贫人口又是残疾人,仅能选取一种身份享受税收优惠,不得重复申报。

二、两类增值税退税政策核心规则对比

(一)企业招用重点人群退税(定额扣减)

  1. 适用人群: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低保家庭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 享受前提: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保;

  3. 减免标准:每人每年定额 6000 元,各省最高上浮 30%,依次扣减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4. 优惠周期:每名员工最长享受 36 个月;

  5. 优惠形式:先缴后扣,定额抵减税款,不属于即征即退。

(二)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

  1. 适用人群:持有残疾人证 / 1-8 级残疾军人证劳动年龄段人员;

  2. 硬性门槛(缺一不可):

    • 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残疾人占职工总数≥25%,安置残疾人≥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占比≥25%、人数≥5 人;

    • 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五险;银行转账发放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3. 退税标准: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增值税限额 =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4;按月办理即征即退;

  4. 优惠周期:企业选定该政策后,连续 36 个月不得切换为重点人群退税。

三、易混淆关键点:增值税不可叠加,但企业所得税优惠可同步享受

很多财务容易混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优惠边界,这里重点区分:
  1. 增值税:二选一,不可叠加

    重点人群增值税扣减、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同类型就业扶持增值税优惠,政策明确禁止叠加。

  2. 企业所得税:两类优惠互不冲突,可以同时享受

    • 招用重点人群:按人头定额抵减当年企业所得税;

    • 安置残疾人: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 100% 加计扣除(财税〔2009〕70 号);

      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独立执行,不受增值税政策 “二选一” 限制,企业可同时申报。

除此之外,安置残疾人企业还可同步享受残疾人保障金减免,该政策同样不与重点人群优惠冲突。

四、企业实操选择思路:哪种退税更划算?

企业需测算两种优惠年度减免总额,择优选定并锁定 36 个月:
  1. 小规模、小微企业,安置残疾人数量少、达不到 25% 比例门槛:优先选择重点人群定额扣减退税

  2. 用工规模较大、集中安置多名残疾人,满足人数与比例条件:残疾人即征即退退税额度通常更高,优先选择残疾人退税;

  3. 人员结构混杂:分别测算全年可退税额,以减免金额更大的政策作为 36 个月固定优惠方案。

五、申报与涉税风险提醒

  1. 政策选定后 36 个月内禁止切换,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另一项退税;

  2. 留存完整备查资料: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工资流水、残疾人证、重点人群就业认定证明;

  3. 严禁重复申报:若同时填报两类增值税优惠,税务系统会触发比对预警,需更正申报并追缴多退税款;

  4. 人员身份变动及时更新:员工离职、身份变更需同步在个税、增值税申报系统调整,避免虚假享受优惠。

六、政策依据汇总

  1. 财税〔2016〕52 号(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社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延续至 2027 年底)

  3.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 2024 年第 4 号公告(多重身份人员税收优惠征管口径)

  4. 财税〔2009〕70 号(残疾人工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结语

企业同时吸纳重点人群与残疾人用工,仅企业所得税、残保金相关优惠可叠加享受,增值税层面两类退税政策互斥,只能二选一,且选定后 3 年内不得变更。建议企业结合自身用工结构提前测算减免额度,规范留存备查资料,合规享受就业扶持税收红利,规避重复申报带来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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