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需要的资质种类较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资质:
ICP 经营许可证:官方标准称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B25 “信息服务业务”。如果企业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如在线支付、充值平台、网上广告、电子商务等,就需要办理此证。
EDI 经营许可证:即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许可证,属于第 B21 类增值电信业务。其业务是指通过公用通讯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事务处理与交易的业务,主要用于电商网站以及第三方商家入驻等,如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通过网络运行或经营网络游戏产品等进行商业化盈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都需要办理此证。涵盖的业务包括音乐娱乐、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漫、比赛活动、网络表演等。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根据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相关业务需办理此证。
SP 许可证:也叫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运营商渠道,开展短信、彩信、彩铃、WAP、铃声下载、手机游戏、位置服务等业务时,必须申请该许可证。
呼叫中心许可证:是从事呼叫中心业务必备的资质,包括电话营销、客服中心、电话销售等业务。如果企业有坐席外包、电话外呼等业务需求,就需要办理呼叫中心许可证。
网络视听许可证:是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传输业务必备的资质,包括网络直播、视频点播等业务。网站涉及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等需办理此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通过选择和编辑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发布在互联网上或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需要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如掌上阅读、当当网等平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凡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或无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都需要办理此证。如果企业涉及药品信息的发布和查询等业务,就需取得该资质。
此外,根据企业具体业务的不同,可能还需要申请其他资质,如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许可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许可证、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许可证等。